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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應明確區分收入類別,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部分機關或團體誤以其創設目的為非營利性質即免納所得稅,致未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所稱之銷售勞務,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例如機關或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協會107年度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00萬元,包括捐贈收入70萬元、利息收入5萬元、課程收入25萬元;另申報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65萬元。經查其中舉辦訓練課程所取得之報酬,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相關課程收入25萬元及成本費用10萬元,應分別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25萬元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1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5萬元,應補徵稅額3萬元,其餘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20萬元〔=捐贈收入70萬元+利息收入5萬元-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55萬元(=申報65萬元-轉分類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10萬元)〕,因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當年度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並依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正確計算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以免遭調整補稅。

隨著民眾消費習慣改變,加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另類「助攻」,網路購物需求大爆發,個人利用蝦皮、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以直播、Facebook、Line等社群經營粉絲團,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服務的經營模式日趨普遍。這種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營利的「無實體店面」,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銷售勞務4萬元),即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蒐集資料查核某家尚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網路販售商品業者甲,因其使用的網路交易匯款金融帳戶,1年內有頻繁資金流入高達2,800餘萬元,已遠超過上述應申請稅籍登記標準。經深入追查發現,該帳戶存入款項確屬甲在網路銷售商品所收貨款,其月銷售額已達應申請稅籍登記及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補徵營業稅140餘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該局補充說明,自109年1月3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如已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這較過去是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每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已有不同,請網路賣家注意!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Q:請問: 1.建案由A建設公司營建房屋和B建設公司提供土地合建,由A公司銷售人員銷售建案,其銷售員工為公司正職業務員,無任何執照。假設銷售獎金為20萬,房地比例各5:5,A公司銷售員其中10萬是屬B公司要給的,請問A公司會計將佣金10萬列為獎金,隔年1月扣憑為#50薪資所得?還是9A-90其他類所得? 2.在請問B公司會計將10萬佣金給A公司銷售員工應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嗎?隔年1月扣憑代號為9A-90其他類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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