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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想請問公司目前有跟廠商配合做"去料加工"部分,我開材料的發票給他,對方公司開給我的發票只有加工費,不包含材料(說是淨額表達),對方說我拿到發票要做"銷貨收入減項" 來表達,因為我們公司做書審申報,想問一下這樣是可以的嗎? 營所稅會不會有異常呢,謝謝!

Q:請問非公司員工,未加勞健保, 因協助公司案子進行房屋權利金轉移, 從中獲取佣金25萬,請問此筆款項是否需要繳二代健保?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取具確實憑證及與執行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技師事務所107年度申報案件,發現其財產目錄增列107年1月購買活動房屋1,000,000元,提列折舊250,000元,另於雜項購置項目列報購買4台冷氣400,000元。經洽該事務所提供相關憑證及說明,活動房屋1,000,000元包括4個貨櫃800,000元及整地費200,000元,所購置4部冷氣亦係安裝於貨櫃屋,經查貨櫃屋組裝及整地地點係在負責人自有新北市瑞芳區之土地,與事務所之執業處所(臺北市區)不同,雖稱係為倉庫使用,但無法提出確為業務有關必要支出之合理說明,無法認屬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因此剔除折舊250,000元及購買冷氣費用400,000元,調增所得650,000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應取具及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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