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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黃先生詢問:基本工資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6,400元,雇主每月給付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薪資時,原適用18%扣繳率的範圍是否有變動?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適用6%扣繳率,超過者適用18%扣繳率。因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或18%扣繳率的基準係以基本工資1.5倍來計算,故薪資扣繳率原適用18%者,若112年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可適用6%的扣繳率。該局舉例說明:若甲員工為非居住者,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36,000元,因未超過各該年度基本工資的1.5倍,故其扣繳率均為6%;若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40,000元,因已超過各該年度基本工資的1.5倍,故其扣繳率均為18%。(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1月1日銷貨時,因店員忘記更換當期收銀機統一發票,致仍開立108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發票無法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誤用108年11-12月發票起訖號碼之金額及張數,並將其銷售額併入109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該局提醒營業人,每逢單月月初時,務必留意是否已更換當期統一發票,如有不小心誤用前期發票,請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違章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Q:謝謝會計師的回答 但想再釐清一下觀念,支付給個人佣金,依照國稅局規定屬「執行業務所得」扣繳10% 所得稅,但是佣金不是屬於二代健保中的「執行業務所得」範圍,所以,不用扣二代健保, 不是以國稅局扣繳類別是什麼(例如佣金-執行業務所得),二代健保就屬那個類別來認定的扣繳的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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