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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有損失而取得之工程解約賠償款,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銷售額之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紮鋼筋工程業,取得B公司給付之工程解約賠償款,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漏報銷售額合計279萬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13萬餘元,並處罰鍰13萬餘元。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系爭賠償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云云,經該局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係指取得該賠償收入之原因,並非來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若其原因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則與銷售行為有關,屬銷售範圍,依財政部91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函釋規定,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之賠償款、訂金、預收貨款、分期付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均屬銷售額之範圍,營業人應分別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而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  該局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又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機關團體除財務收入及支出均應有合法憑證外,亦須具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另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之規定,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方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換言之,自107年1月1日起,若機關團體未將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收入列入結算申報,而有短漏報收入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者,則不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財團法人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收入400,000元及利息收入100,000元,惟漏未將股利收入300,000元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其短漏報收入300,000元,已超過10萬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37.5%[300,000/(300,000+400,000+100,000)=37.5%]亦已超過10%,不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應就當年度全部餘絀數依法課徵所得稅,漏報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如有獲配股利或盈餘,應列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免因不符合帳證簿據完備之規定,而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影響自身權益。

Q:您好,我想請教兩個問題 1. 國外進口商品有invoice 但由個人帶回,因此無報關資料,是否能認列進項? 2. 在電商平台銷售,電商平台有手續費所以會開發票給公司,是否也能認列進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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