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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可以根據來臺營業需求選擇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提供三者的差異比較,讓大家了解!
1.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並有獨立的公司章程與財產,須向投審會申請投資許可後,再進行設立登記,盈餘分配時會產生相關稅務,每年繳納18-20%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由外國總公司負擔權利義務,財產屬於總公司,須向經濟部提出設立申請,沒有盈餘分配稅務問題,每年繳納18-20%營利事業所得稅
3. 辦事處:不具法人資格,須向經濟部申請備審,不必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只能進行簽約、市場調查等非營利行為 


更多詳細說明➡https://user91845.pse.is/3azgfn
For English Explanation➡https://pse.is/3aub22
IEIT Introduction➡https://startup.sme.gov.tw/incorporation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應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數量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尚未出售的國外發貨倉庫存貨6千5百萬餘元,乃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惟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各國,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所以國稅局無法核實認定,乃調增營業收入並補繳稅款。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復查決定不服,除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並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其未繳納稅捐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9年1月15日(星期四)收到107年度贈與稅本稅500萬元復查決定書及繳款書甲君仍有不服,即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即250萬元),惟未於復查決定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遲至109年2月25日才提起訴願,因逾提起訴願法定期間109年2月14日(星期五),未符稅捐稽徵法第39條「依法提起訴願」之規定,尚無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復查決定,除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應同時注意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以維護行政救濟權利,並可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致資金凍結或不動產被查封等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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