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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國際海上花火節盛臨,今(111)年雖因疫情影響取消部分場次活動,仍吸引許多民眾前往旅遊消費。在離島地區購物消費,店家開立的免稅發票仍然可以兌獎,過去澎湖地區就曾經開出1千萬特別獎,請別忘記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的營業人,在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的貨物或在當地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仍須依法開立發票,而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未將免稅發票排除適用給獎規定,還是可以參加兌獎。該局補充說明,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除應開立發票外,也要按期申報銷售額,其銷售收入並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過去曾查獲離島店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免稅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案件,雖然未涉及逃漏營業稅,但店家銷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及進貨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仍應分別按總額處以5%以下行為罰;如有涉及漏報所得者,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及裁處漏稅罰。該局提醒民眾,在離島地區購物消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守護兌獎機會;同時也籲請營業人,銷售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確實開立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發生貨物、勞務調撥的情形,在帳務上可能僅作簡單之調整;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倘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應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應納營業稅額;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總、分支機構為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的營業人,則總、分支機構應依上揭規定,分別按其應稅、免稅銷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因此,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貨物或勞務是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其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貨物之調撥,則會影響總、分支機構之應稅、免稅銷售額,致影響其個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為防杜取巧,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接獲轄內甲公司詢問,總公司為專營應稅貨物之營業人,109年於金門地區設立分公司,陸續將其存貨,調撥至金門分公司銷售,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甲總公司及金門分公司之營業稅係採分別報繳,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金門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依上揭規定甲總公司調撥貨物予金門分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輔導甲總公司自行補報補繳109年至110年間調撥至金門地區之貨物,銷售額4,670餘萬元,營業稅233萬餘元。       該局籲請,總分支機構間有貨物、勞務互相調撥情形,且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上揭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事後經查獲補稅處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Q:我司從事測量業,但有部分業務收入是來自設計服務業,現今公司欲採書審申報,將兩者收入依各自行代適用書審率列報,但公司除上述營業收入外,尚有其他業外收入(如:利息收入),請問該業外收入應該如何納入計算呢?若將此業外收入依各營業收入佔總營業收入比例後再分別與各營業收入合計後依各適用書審率計算,是否可行?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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